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作者:罗湖区卫生监督所 发布于:2011-09-30
11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专家评审的,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1份);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有修改的,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标明修改日期)(原件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负责本辖区X射线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省及市审批权限外的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审查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则当日作出(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