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近期白底小两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两张;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毕业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在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实习手册审核证明(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查验并出具);
7.《医疗机构录用或聘用人员证明》,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8.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9.逾期申请注册的(取得资格证书3年未提出申请),应提交在我市二级以上教学、综合性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10.拟受聘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分为入省变更、省内变更二种情形。特殊情况如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1.入省变更(已在外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现拟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需要办理入省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验原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国家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毕业的,须提交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医疗机构拟录用或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省内变更(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现拟变更执业地点的,需要办理省内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申请延续注册(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护士执业注册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继续执业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五)重新注册(即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同首次注册;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当有在我省二级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六)遗失补证(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遗失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
4.近期白底小两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两张。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48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属医院、社会办医院(民营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独立医疗美容门诊部,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医疗机构,如区属医院及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会办门诊部、诊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室等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