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作者:罗湖区卫生监督所 发布于:2011-09-30
10号 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罗湖辖区公共场所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及《住宿业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同上。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换证、补办、注销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交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10.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11.在申请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还应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以上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项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23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八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换证指因有效期限届满需重新换发新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卫生检验报
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补办《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4.《卫生许可证》(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补办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服务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每四年换证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